2006/09/08

关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些事

今天伯伯带了个朋友来家里咨询点事情,是关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其实这事情很简单,已经仲裁了,中院也发了执行令,搬就完了。

这事情中央台也有过报道的,共涉及11户人家,正巧在我身边就有2户。当初他们都是拿了某个拆迁公司提供的假的拆迁证到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可当时没有查出来就给都办了。现在有人举报,于是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说他们骗购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要收回房子。事实上这问题很清楚,法律程序走的也都全,可为什么还不肯搬呢?

毕竟现在买个房子也不容易,人家都装修好搬进去住了几年了,让人搬那肯定是不愿意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要恢复原状或进行相应的赔偿,可这怎么弄呢?恢复原状是不行的了,那赔偿吧,是赔偿差价?肯定没拿到房子的不愿意,这是国家的优惠啊,没拆房子的怎么能享受呢?再说补差价是按什么时候的市场价呢?现在的房子涨的那么厉害,这钱可是不少啊。另外这经济适用房也不能这么随便卖啊。那怎么办呢?现在的意向好像是11户都要搬出,装修么就作价赔偿,另外给他们提供廉租房。总的来说这方案不怎么样,但也没办法。

这11户毕竟是骗购,虽然他们都说也是受害者,被骗的,但我不这么认为。拆迁证上写的被拆迁门牌号难道能和自己的房子不对应吗?还有人根本就没有被拆房子,这证就是买来的,那这被骗的责任当然是要自己承担的。可是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审查的时候竟然通过了,而且这一住就是几年,作为管理者是不是也有责任呢?管理中心的审查有好几种,但大多数属于形式审查,对于文件的真实性是不进行审查的(这文件也没有防伪,真要进行真实性审查还真是不简单),所以说从法律上来说似乎是没有责任,毕竟提供方有义务保证提供文件的真实性。但是从情理上来说,我们的管理职能部门是不是应该改进下呢?

网友MM真的很缠人,决定不理她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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